血酬定律及其推想-視野
強盜、土匪、軍閥和各種暴力集團靠什么生活?靠血酬。血酬是對暴力的酬報,就好比工資是對勞動的酬報,利息是對資本的酬報,地租是對土地的酬報。不過,暴力不直接參與價值創造,血酬的價值,決定于拼爭目標的價值。如果暴力的施加對象是人,譬如綁票,其價值則取決于當事人避禍免害的意愿和財力。這就是血酬定律。引入這條定律,可以更貼切地解釋一些歷史現象。
明代顧山貞在《客滇述》中記載:崇禎七年(1634年),張獻忠為官軍所敗,從四川儀隴奔回陜西,一部分人留在山里繼續當土匪。這些土匪以通江、達州、巴州為巢穴,“擄掠人口,則責人取贖。當播種時,則斂兵暫退,及收成后則復來。以為人不耕種,則無從而掠也。”
這段話說得很明白:土匪之所以不打擾農民耕種,是為了有東西可搶。
搶劫行為存在的前提,是有可搶的東西;綁架人質勒索贖金的前提,是人質有支付贖金的財力。如血酬定律所說,人質的命價,是由當事人支付贖金的意愿和財力決定的。在風險和成本相同的條件下,人質越有錢,搶劫對象越富裕,綁票和搶劫的收益越高。反過來說,搶劫綁票的對象越窮,搶劫的收益越低。低到得不償失的程度,土匪就沒法干了。
根據這個道理,我們可以依據血酬定律做出幾個方向的推想。其中之一,就是“匪變官”:為了追求血酬的長期最大化,土匪愿意建立保護掠奪對象的秩序。
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爺,與土匪頭子往來密切。他在《廣漢匪世界時期的軍軍匪匪》中寫道:
“廣漢位居川陜大道,商旅往來,素極頻繁。但1913年以后,時通時阻,1917年以后,幾乎經常不通。不但商旅通過,需要繞道或托有力量的袍哥土匪頭子出名片信件交涉,即小部軍隊通過,也要派人沿途先辦交涉,否則就要挨打被吃。后來匪頭們認為道路無人通行,等于自絕財源,于是彼此商定一個辦法,由他們分段各收保險費,讓行人持他們的路票通行。例如一挑鹽收保險費五角,一個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。布販、絲幫看貨議費,多者百元,少者幾元、幾十元不等。……”
“匪頭們鑒于普遍造成無人耕田和人口減少的現象,會斷了他們以后的飯碗,于是也興起一套‘新辦法’,用抽保險費來代替普遍搶劫。即每鄉每保每月與當地大匪頭共繳保險費若干元,即由這個匪頭負責保護,如有劫案發生,由他們清追懲辦。外地匪來搶劫,由他們派匪去打匪。保險費的籌收辦法,各鄉不一。北區六場和東區連山、金魚等場,是規定農民有耕牛一只,月繳五角;養豬一只,月繳三角;種稻一畝,秋收后繳谷一斗;地主運租谷進城,每石繳銀五角,如此等等。這樣一來,有些鄉鎮農民開始從事生產,逃亡開始減少,匪徒們坐享收益,沒有搶劫的麻煩,多少也有點好處。但是他們的欲望是沒有止境的,錢財越多越好,人槍也是越多越好。這種分鄉分片自收保險費的辦法,總對他們有了限制,他們當然不能滿足。所以有些出了保險費的地區,仍有搶劫事件發生。地方首人(當然是袍哥大爺)去報知大匪頭,匪頭只推說某些兄弟伙不聽話,答應清查。有時也把兄弟伙‘毛’(引者注:即殺掉)幾個做個樣子,以表示他們的‘信用’。”
我不清楚當時當地的物價水平,僅僅從田租或土地稅的角度看,“種稻一畝,秋收后繳谷一斗”,土匪制訂的稅率在5%-10%之間,大有什一而稅的儒家之風。這筆錢的性質頗難確定。從來源看,這是對搶劫的替代,可以看作血酬。從形態看,如果把暴力集團建立并維護的制度看作“法”的萌芽,血酬便體現為制度收益,或曰“法酬”。從功能看,土匪收費之后,承擔了維持治安、抗擊外匪的責任,有時還殺幾個違法的本伙兄弟以示信用,這筆錢又有點公共稅收的意思。
當然,本地狼驅趕外地狼,保護自己的地盤和羊群,并不意味著他們變成了羊群雇傭的狗。但是,狼與狗確實是近親,往往不易分辨。
譬如李自成。最初,李自成在“流寇主義”時期,一路燒殺搶掠。《明史紀事本末》說:“初,自成流劫秦、晉、楚、豫,攻剽半天下,然志樂狗盜,所至焚蕩屠夷。”后來,連打了幾個大勝仗,李自成“席卷河南,有眾百萬,始侈然意味天下莫與爭,”覺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,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盤。于是行為大變。“城下,賊秋毫無犯。自成下令曰:殺一人者如殺我父,淫一人者如淫我母。”
李自成到底是流賊頭目呢,還是仁義之師的領袖呢?這個問題不好答。事實上,李自成一直是暴力集團的好領導。作為暴力集團頭子,李自成始終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。流賊燒殺搶掠,追求一次性血酬的最大化;進城后秋毫無犯,追求打天下坐江山的長期法酬的最大化。
第二推想與第一推想的方向相反,即“官變匪”: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,合法的暴力集團也可以退化為土匪。
1918年,熊克武出任四川督軍,召開整軍會議,確立了各派系軍隊“就防劃餉”的防區制。用大軍閥劉文輝的說法:“當年四川軍人控制的防區都是獨立王國,在經濟上予取予求,為所欲為,所以大家都拼命地爭城爭地。四川軍閥混戰十六年,大多為此。”
劉文輝用了“獨立王國”一詞。當時四川的局面頗像戰國時代,六七個暴力集團的首領在這片土地上合縱連橫,群雄爭霸。每個軍閥都有權在自己的防區內設立制度、任命官吏、征收賦稅,不經該防區的軍閥認可,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。不過,由于爭奪激烈,防區主人頻繁變換,穩定程度比不上獨立王國,也比不上諸侯領地,倒有些像黑幫地盤。
劉文輝說,他“在自己的防區內,苛捐雜稅,人有我有,竭澤而漁,不恤民困,……有一個時期,在無可如何之中,竟至從鴉片中去增加收入”。
軍閥陳光藻說:“軍費一般是靠征收田賦,正稅不足,便行預征,有一年預征了五六年糧賦。到1935年(民國24年)時,有些地方預征田賦已到民國一百多年。除了預征田賦就是普種鴉片,征收煙款,便設煙館,抽收紅燈捐。各軍防區還設立水陸關卡,征收過道捐稅。”
除了預征之外,竭澤而漁的具體辦法還有田賦附加。據1934年對四川15個縣的調查,田賦附加稅有學費、縣志、被服、備丁等26種名目,附加稅額之沉重,到防區制末期,竟有達正供數十倍者。
這些軍閥的行為與土匪有什么區別呢?與同時同地的土匪比較,軍閥的搜刮似乎更加兇惡。土匪畢竟沒有“預征”,也沒有“附加”,惟恐竭澤而漁,斷了日后的財路。而軍閥恰恰追求“竭澤而漁”。這不是道德和名分問題,而是利害的施報問題。既然防區經常易手,實施殺雞取蛋的政策,惡果未必由自己承擔,眼下還可以壯大力量。實施養雞生蛋的政策,將來未必吃得上蛋,雞也可能讓人家搶去吃了,眼下的營養不良又可能迅速導致潰敗。在這種格局中,竭澤而漁——標準的流寇行徑——便是最有利的選擇。